彝良县水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2021-03-11 10:39:54 来源:彝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5)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6)投诉过程中,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出需要鉴定的, 由提出方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证明。

  (三)明确受理要求

  1.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投诉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受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在受理投诉人投诉书时,要当场查验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投诉书内容不全的,要及时告知投诉人进行补充,最大限度方便投诉人。

  3.在受理投诉书时,县水行政部门要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核。依法应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理、处置或答复的投诉事项,要向投诉人提供受理告知书;依法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理、处置或答复的投诉事项,要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事项办复

  (一)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的主体责任。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县水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未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自动受理,不再向投诉人书面告知。

  (二)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的办复工作。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答复内容应针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实,避免投诉事项办理答复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经审查认为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作废的,受理人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必要时重新进行招标。

  (三)切实加强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的督促指导。受理投诉事项的水行政机关监督部门要适时对招标人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答复时限和答复质量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处理。发现规避招标、串标围标、转让(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低价中标、无序变更等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严肃恶意投诉处理

  (一)恶意投诉的情形。投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进行投 诉的,投诉查无实据且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知后仍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而进行纠缠投诉的,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等情形,属于恶意投诉。

  (二)恶意投诉的处理

  1.经查实投诉人属恶意投诉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投诉, 给予警告,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水利系统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投诉人属挂靠投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投诉的,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移送执法执纪机关处理,同时被挂靠企业法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水利系统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

  2.恶意投诉影响招标投标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恶意投诉人 2 年内不得参加昭通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水管站,各水库管理局,局属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做到“到位不越位,履职不缺位,监督不错位”,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办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加强总结和归纳,注重工作成果转化运用,要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调整优化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提高行政监管水平。

  (二)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水管站,各水库管理局,局属各股室要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所有投诉举报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三)加大力度,强化督查督办。各乡(镇)水管站,各水库管理局,局属各股室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的跟踪督查督办,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查,件件有结果。加强对招标投标投诉举报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在处理投诉举报中敷衍塞责、久拖不办、失职渎职的, 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彝良县水务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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