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人民南路西侧地块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泗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泗政规发〔2017〕1号)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该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人民南路、西至用地线、南至水杉大道、北至古黄河(规划红线图内的国有土地)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公告 七、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