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根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和《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1月15日零时起,在全县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区域 (一)重点管理区域: 城关镇:丁兰大道以西—建设大道以南(建设大道以北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酒店宾馆、住宅小区纳入管理区域)—水镜大道西端—珍珠泉大桥桥头(沿线两侧机关、居民区纳入管理区域)—柳堤路(党校、水镜庄风景区管理处纳入管理区域)—蛮河河堤—华新大桥桥头—发展大道以北(滨河花园小区纳入管理区域)—丁兰大道。 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 (二)禁养区域: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登记管理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及时携犬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指定的机构:襄阳仲信宠物医院南漳分院(城关镇苗圃路49号原畜牧局门口)、张怡然乡村兽医诊疗点(文庙路老会计局门口博爱宠物诊所)、田佳乡村兽医诊疗点(学府路华新水泥家属院门口好伙伴宠物会所)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通过扫描“襄阳治安”二维码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发证。 三、日常管理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2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一)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等相关赔偿责任。 (二)在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三)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