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猴石镇猴石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9-01-18 21:58:02 来源:东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猴石镇猴石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东征补公告〔2019〕7号

  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国土资耕函〔2018〕350号),东丰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3批次用地依法征收东丰县猴石镇猴石村集体土地0.0446公顷,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东丰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自然耕函〔2018〕71号

  3、批准时间:2018年11月30日

  4、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为东丰县猴石镇猴石村村民委员会,位于猴石镇猴石村。地类及面积为水田0.0446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和费用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要求,该地块征地涉及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东丰县二级区片。

  土地补偿费标准:水田1.80元/㎡×8倍,共计0.6422万元;

  安置补助费标准:水田1.80元/㎡×17倍,共计1.3648万元;

  土地安置补偿总费用:2.0070万元。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猴石镇猴石村村民委员会。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东丰县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政发〔2008〕27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东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联系人:佟禹辰 ;联系电话:0437-6213080;联系邮箱:dfgtzy2008@126.com。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东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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