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荔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分配方案》通知

2018-12-05 21:10:40 来源:大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祥毓 字号:T|T

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荔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分配方案》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大荔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大荔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分配方案

  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省住建厅《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市住建局《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渭建发〔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分配房源

  1.大荔县污水处理厂公租房项目,占地1.04亩,共建设公租房45套,总建筑面积2560平方米,各项费用总计613万元。项目位于大荔县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已达到入住条件。

  2.大荔县惠安家园公租房项目,占地(两块地)29亩,共建设公租房672套,总建筑面积42456平方米,各项费用总计12931万元。项目位于市场二路北段路东3栋楼,336套房源;路西3栋楼,336套房源,已达到入住条件。

  二、分配原则

  共有产权住房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租后售、公平自愿、产权明晰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实行产权共有管理。

  三、出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出售价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成本价、综合成本价进行测算(以公共租赁住房综合成本均价为基础,考虑区域位置、重置成本、建筑结构、楼层差价和物价变动水平等综合计算),并会同住建、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申请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大专毕业3年以内,本科5年以内);

  (三)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

  五、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年龄在22-65周岁之间;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自主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主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房改房(单位职工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实际拥有产权或福利性质的住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有机动车辆,若有车辆的,价值不得高于7万元整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从事经商活动且有营业执照的,若有经营的,注册金额不得高于15万元;

  (五)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六)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住房。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大荔县房产管理局组织县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联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并将核准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无异议后,通知保障对象,将其列入轮候范围。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车管所提供车辆信息查询证明,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注册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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