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2018-11-10 21:28:55 来源:平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苑淯颖 字号:T|T

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决定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和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2018年10月1日之前去世的,不在采集范围内)。

  三、采集需提供的证件或材料

  公告期间,请提前准备好以下信息和证件资料,便于采集工作的快速进行:1、基本信息表(由乡镇、街办统一发放);2、证件或材料的原件(用于采集点拍照采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入伍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件(无名字的奖章等证件不算)以及其他材料或证明,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止2018年10月1日。

  四、采集方式及地点

  本次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由乡镇(街办)、村(居)委全面具体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统一在人社局(行政审批大楼515室)采集,其他采集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统一集中采集办理。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通知之日起开始,至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具体事宜,请咨询所在地乡镇(街办)民政办公室。

  特别注意:

  采集工作开始后,请本人携带填好的信息表及以上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采集点办理。

  如退伍证、转业证、复员证丢失,有工作单位的,去单位复印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审核登记表》和《退伍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各采集点工作人员登记,然后在人武部和民政局统一查询核对。

 平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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