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18-09-28 13:41:21 来源:团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巩固和加强乡镇基本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县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科学界定乡镇收支范围,建立规范、合理、完善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二)适应分税制和农村税费改革要求,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

  (三)进一步调动乡镇的积极性,确保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乡村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地方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建立乡镇超收奖励和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乡镇发展自身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二)分级管理原则。正确划分乡镇财权与事权,确定乡镇收支范围,实现“分灶吃饭”、分级管理 。

  (三)统一规范原则。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要求,统一划分收支范围,按照统一的项目、标准,科学测算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四)统筹兼顾原则。正确处理县乡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县乡财力,在兼顾县级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利益,保证乡镇组织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核定财税收入预期目标,实行收入超收奖励。

  2018年参照2017年各乡镇实际入库税收加正常增长比例核定各乡镇的财税收入预期目标,以后年度以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数作为各乡镇的财税收入预期目标基数,依此类推。为鼓励乡镇发展,在完成预期任务的前提下,对注册地在乡镇的企业新增税收(除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乡镇。对乡镇没有完成县政府下达财税收入预期目标,等额扣减乡镇公用经费。

  乡镇招商引资企业奖励按《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团风县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精神,由乡镇自行负责兑现。乡镇引进落户园区重点工业招商项目,自引进项目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税收在兑现企业奖励政策后的县地方留用部分,前5年、后5年分别给予乡镇100%、50%奖励。

  乡镇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计提三金后纯收益的100%拨付到乡镇(不含团风镇)。乡镇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90%拨付到乡镇(不含团风镇)。

  (二)核定乡镇部门预算支出,保障乡镇正常运转。

  核定乡镇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乡镇政府和乡镇财政所。

  1. 人员经费支出的核定。

  (1)在职和离休人员工资、津补贴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及人事部门工资批复为依据,实行财政全额保障。

  (2)遗属补助、隐消干部补助按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确定,实行财政全额保障。

  (3)改革性补贴、养老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按全县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确定。

  (4)年终奖励性工资按全县统一政策和标准执行。

  (5)退休人员退休费由机关事业保险统一保障。

  2. 公用经费支出的核定。

  (1)人均公用经费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确定(其中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在职人员档案工资的6%确定)。

  (2)交通费,按每个山区乡镇政府4万元,其他乡镇政府3万元确定。

  (3)会议费,按团风镇、淋山河镇、但店镇每个乡镇政府3万元,其他乡镇每个乡镇政府2万元确定。

  (4)公务接待费,按每个乡镇政府2万元确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5)水电、房屋维护费,按每个乡镇政府3万元确定。

  (6)其他公用经费,按每个乡镇政府3万元确定。

  3. 专项经费支出的核定。

  (1)用于乡级道路建设、支农支出,村级正常运转支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有关文件执行,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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