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沛县全国劳模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公示

2016-09-03 08:18:23 来源:沛县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禹瑞丽 字号:T|T

关于我县全国劳模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公示

  为充分地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工会对劳模的关心、关爱,进一步解决部分劳模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徐州市总工会《关于申报全国、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通知》(徐工办【2016】61号)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我县2名全国劳模贺迎春、刘家银申报2015年度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劳模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贺迎春、女、90岁,沛县汉源街道刘元居委会农民

  2、刘家银、男、67岁,沛县张庄镇闫楼村农民

  二、基本条件

  根据《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全国、省(部)级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养老金水平的下岗或失业全国、省(部)级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全国劳模;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农民省(部)级劳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所在地人均住房面积(33.8㎡)2倍以上的。

  经调查,我县贺迎春、刘家银2名同志(全国劳模),符合申报条件现予公示,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9月3日前,以电话、信函等形式进行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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