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攸县人民政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2016-08-24 16:17:48 来源: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关于攸县人民政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全县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所属的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进行登记。

  三、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后,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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