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修订计生条例

2016-05-25 12:46:24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随着中央生育政策的明确调整和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全面实施,5月24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订后的计生条例规定,只要符合生育政策,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可延长产假60天,这意味着陕西在已修订《条例》的省份中居前列。

  人口与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对生育两孩以内的不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等新规定和有关人口政策精神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正在审议的条例明确规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条例还增加了“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内容,删去“控制人口数量”“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内容和晚婚假、晚婚住房待遇、晚婚晚育表彰奖励等规定。再生育子女:四种情形可再生育一胎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四种情形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均可要求再生育子女,进一步放宽了再婚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条件限制。条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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