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启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2016-04-27 11:19:05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王慧 责任编辑: 字号:T|T

  中国小康网讯 通讯员王慧 据焦作市市人社局了解到,4月25日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全面启动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各参保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U盘到位于丰收路人社大厦二楼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拷取资料,也可登录网址(http://www.hnjz12333.com:8000),通过网络下载基数申报资料如实进行申报。

  据了解,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上年度领取工资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2015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本次缴费基数申报的使用时间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焦作市人社局提醒,各参保单位要按时申报、如实申报,确保新年度参保缴费工作正常开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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