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通过市场自身进行调节,政府不宜干预,所以《价格法》对绝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定价。但是,在市场法治尚不成熟、尤其是存在其他隐性垄断的背景下,容忍明码标价下的价格畸高,便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公的消费环境。曾几何时,“天价×”事件成为节日后的新闻标配,从三亚到青岛再到哈尔滨,同类事件反复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背后有着同样且浅显的机理。只是每一次“就事论事”的处理,很少深入到机理层面去认真剖析。 当游客被“宰”成为一种季节性现象,而旅游景区的消费价格畸高被视为正常,这对市场法治而言才是不正常的。考量景区周边经营者的成本因素之外,畸高的价格是否合乎市场的公平法则?高出一般市场价多少才是合理的?诸如此类,不能在习惯性思维下被忽略,更不能以所谓的明码标价来搪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