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亲彩礼如何返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

2019-07-21 09:32: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梁平妮 责任编辑:田苑 字号:T|T

  短暂婚姻感情破裂

  要回彩礼并无依据

  2017年5月曲某与燕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后两人情投意合感情迅速升温,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可好景不长,婚后两人还没来得及享受甜蜜,便双双因煤气中毒住院。出院后双方感情已经大不如前,在随后的生活中经常因各种矛盾发生争吵。2018年3月曲某与燕某分居,不久之后曲某便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认为结婚还没一年,彩礼钱也得要回来。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约8个月,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从登记结婚到两人分居约4个月,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再结合庭审中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情况的陈述,认为原、被告已难以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困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曲某与被告燕某离婚并驳回原告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称,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目前的婚姻纠纷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该要回来,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并没有提交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彩礼以外再索三万

  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订婚当天“准岳父”加要彩礼3万,婚事没成拒不返还。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刘某是95后,他和女朋友小张准备订婚。按照当地习俗,订婚时男方分两次给了女方订婚礼金共计105000元,女方分两次返还1400元。但就在订婚当天,小张的父亲老张突然把刘某喊到一旁,索要3万元,声称不给的话就不同意订婚。刘某迫于无奈,当即找人取钱给了“准岳父”。

  然而过了几个月,刘某和小张之间产生矛盾且冲突激烈。在一次争吵后,小张去了外地一直未回。刘某跟小张联系几次,但小张一直不回复。半年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给老张的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订婚当日刘某给出的3万元不是小张收的,也不属于彩礼范围,要求小张返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刘某可另行起诉。于是,刘某便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3万元。

  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老张在其女儿小张与刘某订婚之际额外要求刘某给付3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使刘某的财产受到损失,属于不当得利,现刘某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刘某3万元。

  法规集市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老胡点评

  在一些地方,彩礼依然是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一项沉重的负担,一些农村男青年因为付不起彩礼钱而打光棍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同时,近年来由于订婚后又分手、闪婚闪离等种种现象的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尽管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新的情况依然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对之予以细化、完善。同时,从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彩礼是一种陈规陋习,它使基于感情的婚姻关系变了味道,也使许多家庭因彩礼而返贫变贫,因此,应当多措并举,予以革除。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推行移风易俗,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当前,在广大乡村中应当深入开展喜事新办的宣传教育,树立以不收彩礼为荣的观念,引导农村青年自觉抵制彩礼,敢于与陈规陋习决裂。

  同时,还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把自觉抵制彩礼、坚持喜事新办纳入村规民约之中,提倡大家互相提醒,并对收受彩礼、尤其是收受高额彩礼者提出批评教育,激浊扬清,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惟其如此,才是减少乃至消除因彩礼而引发的纠纷的治本之策。(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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