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福建地方政府易“停葬”俗

2018-04-25 21:05:24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陈启西 责任编辑:靳不贰 字号:T|T

  停葬即停棺不葬,是我国古代一种丧葬习俗,即死者装殓后亲属并不立即将其下葬,而是把棺停于家中、寄存在寺院或者置于野外,等几年甚至几十年后再行安葬。

  停棺不葬自南宋流行福建以来,盛行不衰,记载史不绝书。明清时期,愈演愈烈的停葬之风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亲死不葬,停棺于家”……几十年岁月流逝,积少成多,数代人棺材并列一堂。有的家庭因事外迁,或是衰败绝户,几代人棺材弃置山野,雨淋日晒,棺木腐朽,白骨四散,有伤风化,见者骇然,甚至污染水源,引发疫情,严重影响当地人的身体健康。停棺不葬,或因贫困无力,而多数人是想厚葬,目的在择吉壤,为达目的往往不择手段,引发纠纷争斗,兄弟离间,邻里争讼,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明清时期,为了移风易俗,整肃地方风气,福建省地方政府制定各种具体方案推行速葬,禁止停棺不葬。明代泉州府惠安县制定法令,严禁停棺,“凡停棺逾年不葬及溺于风水者……罪之”。《漳平县志》载地方官针对地方盛行厚葬导致停棺不葬而发布的禁令云,“劝谕遭丧之家及时安葬,不得停丧在家及寄寺院,其有日前停寄棺柩灰函并限一月安葬,切不须斋僧供佛广设威仪,但只随家丰俭,早令亡人入土……乡里亲知来相吊送,但可协力资助,不得责其供备饮食”。

  清四川犍为李拔(1713—1775)到福建福宁、福州任知府期间,对整治停棺不葬俗尤为重视。在福宁任职期间,李拔见到闽东地区停葬现象——棺柩暴露毁弃,各乡比比皆是,严重影响地方风气,便教化民众移风易俗,制定《禁民停棺不葬教》:“所望识礼子衿,积行父老,多方劝导,共相慰勉。必能发其天良,共归正道。”李拔寄希望在他的劝导下,民众回心向化,对不听劝导、冥顽不化之徒仍然停棺不葬,将依律令条文,给予依法处理。乾隆二十五年(1760),李拔调任福州知府后,继续倡导民众移风易“停棺不葬”俗,出台《饬禁闽俗停柩不葬教》。经李拔恺切晓谕,限期催促整改,不久当地停棺不葬现象大为减少,地方风气为之一振。

  为禁停棺不葬俗,明清福建地方政府和乡绅也大力捐资设立义冢,以帮助那些穷困无力者迅速下葬。如,雍正二年(1724)总督觉罗满保、巡抚黄国材捐置义冢三所,后来黄国材又独自捐置八所。乾隆二十四年(1759),福宁知府李拔带头倡捐,对因贫窘无力停棺不能葬的,买山共助安葬。同时,对辖内各县义冢,进行清查,丈尺广袤,勒石志之,以便安葬无主残骸。乾隆三十年(1765),福州城内外停棺三千多口,官府勒令家境富足的立即安葬,家境贫寒无力抬葬或无主棺材由官府出资或官员捐发银两置义冢埋葬。据统计,当时共收葬棺柩八百一十八口,骸罐一千三百六十四个,久停之棺大为减少。

  道光九年(1829),林则徐、叶申蔼等人买义冢二所,由官府出钱帮忙埋葬。同治年间,省城设立安葬机构,地方政府捐款发商生息,添置产业,作为代理助葬的费用。在明清福建地方志中,关于地方官和乡绅捐款设立义冢的记载随处可见,而且这种方式对于帮助贫困无地之家埋葬亲人遗骸,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历任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至1949年前夕,福建全省“停棺不葬”现象基本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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