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关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

2018-03-06 20:02:23 来源:光明网 作者:张晋藩 责任编辑:田小介 字号:T|T

  宋朝君臣都非常重视发挥监察官在维护国家纲纪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中,利用监察官加强对宰相的监督,成为宋朝监察的一个要点。在制衡相权的监察思想和政策导向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权臣的出现,有利于国家政治的稳定。在中央监察体制上宋承唐制,仍为一台三院制,但地方监察体制则有较大的变化。宣和四年(1122年)分全国为二十六路。路是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各路先后设置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中央派出机构,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政务,并具有监察地方官的职责,统称为“监司”。各司互不统领,各自为政,直接对朝廷负责。宋朝的监察立法以皇帝颁发的诏、敕、令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具有以下特点:详定监司与按察官的职权与违法处置办法;赋予监司巡历所至“点检”属下公文运行情况有无差失之权;重视司法监察;维护重农国策;推行互察法,等等。此外规定,监司出巡前,不得“移文”州、县,以防止地方官吏“必预为备”。

  明清时期监察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完善

  明统治者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来要求监察官。明朝的监察制度为贯彻加强专制主义而发生了重大改革,创立了影响中国四百余年的新的监察体制。明初,监察体制沿循宋元旧制,中央置御史台,与中书省(行政)、都督府(军事)地位并重。洪武六年(1373年),设置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察。洪武九年(1376年),为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淘汰殿中侍御史,其纠仪的职能统统归至察院,监察御史“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御史台的三院制已出现合一的迹象。洪武十三年(1380年),设都察院取代御史台,将台察合并为一个机关。由御史台的三院制发展至都察院的一院制,使监察权力一体化,是明朝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通过改革,以都御史为长官,以监察御史分掌十三道。此外,明朝地方监察体制中的御史巡按制度是汉唐以来御史出巡的重大发展。巡按御史的职权范围主要是考察官吏,奏劾官邪,严正司法,剪除豪蠹,肃振纲纪;巡视仓库,查算钱粮;考察隐逸,举荐人才等。明朝的监察法由简单、单行法规趋向系统化,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监察法都非常细致严密,而且有了类似总则与分则的划分,表现出立法技术的进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