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乡村重振运动的历史考察

2018-02-13 18:51:39 来源:央视网 作者:邢来顺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20世纪上半期,德国人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深刻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但他们的乡村关切并没有淡化。魏玛共和国时期,为了解决一战后的经济困难,接纳和安置战败后因割让领土而失去家园的难民,乡村重振集中于移民垦殖和定居点建设。为此,德国政府曾专门颁布法令且投入巨资,在高沼地带和荒地上建设居民点和公用设施,并对这些定居点进行经济补助。结果,魏玛时期每年建成的农家庭院多达4300套,为乡村地区注入了巨大活力。

  二战结束后,在美英法三国占领区之上建立起来的联邦德国,一方面工业飞速增长,把大量农村劳动力吸纳进城市和工业领域,另一方面延续乡村重振传统,试图通过在乡村投入具体项目建设,创造就业岗位,激活乡村生机。1955年联邦政府颁布作为农业及乡村政策基本纲领的《农业法》,要求通过价格保护、直接津贴、田地整治、迁移安置和保障性社会政策等一揽子“绿色计划”,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品质。

  上述可知,到20世纪50年代为止,德国各个时期的乡村重振运动大多属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被动因应和努力,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发展危机问题。

  联邦德国乡村重振运动的“革命性”转变

  20世纪60年代,联邦德国的乡村重振运动出现根本性变化。这一时期,由于经济高速增长,富裕的中等阶级开始成为最大社会群体,消费取向从追求物质产品数量转向更高生活质量享受的“后物质主义时代”。与这种变化相适应,乡村重振进入了“优化乡村整体功能结构”的“革命性阶段”。换言之,乡村要改变被动发展局面,主动、有机地融入现代社会。它不仅是农产品供给者,而且要跨越城乡界线,安置非农业居民、建设休闲度假和旅游区,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与城市互通融合。1965年联邦政府推出新的“乡村发展计划”,1976年又将“乡村重振”和“促进乡村发展”明文列入法规,提出制定村镇整体规划,改善乡村生活和环境,使农村人口生活和福利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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