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治国思想:求治之道 莫先于正风俗

2018-02-12 20:07:4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勃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法令式移风易俗强调以吏为师,以法为教,通过法律政令的实施强制性地改变风俗,所谓 “凡法律令者,以教道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于为善殹(也)”。这种理论主张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秦始皇统治时期得到全面实践。秦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秦始皇“履至尊而制六合”、实现政治统一之后,在“七国异族,诸侯制法,各殊习俗”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之下,很快也开始了“作制明法”“匡饬异俗”的活动。不仅如此,正如有些学者已经发现的:“秦朝试图利用法律来移风易俗、统一文化,‘并非只是秦廷少数高层人物的一种主张,而是实实在在地变成了基层官吏治民行政的指导思想’。”

  毋庸置疑,法令规范会产生一定的效用。如“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但这种形式的移风易俗在很多时候并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中的一段话就颇能说明问题:

  今法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此皆大罪殹(也)……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这篇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南郡守腾寄发给所属县道啬夫的文告,反映了政府在用法令移风易俗方面一而再再而三的努力。然而,“法令已布”、“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的现实,再清楚不过地反映出诉诸政治暴力的移风易俗行动往往是微效甚至是无效的。不唯如此,这种形式的移风易俗行动还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贾谊认为:“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

  法令式移风易俗的微效、无效和负效应,是礼乐教化倡导者极力批评的内容,也是他们反对法令式移风易俗、主张教化的重要理由。

  随着儒家思想在汉代以后成为主流,以礼乐教化移风易俗成为主导观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实践层面凭借国家公权的法令式移风易俗行动就销声匿迹了。比如曹操就曾“制新科下州郡”,“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甚至在今天,这种做法亦未曾断绝。

  “教化行而习俗美”,以礼乐教化移风易俗成为主导观念

  将教化视为移风易俗进路的主张,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占据主流,为不同时代众多统治者和社会精英所提倡。比如汉初对强秦二世而亡进行过深刻反思的贾谊,就十分重视教化之于风俗的作用,他说:“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董仲舒同样认为“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教化行而习俗美”。王符将天下风俗败坏视为乱政薄化的结果,认为“王者统世,观民设教,乃能变风易俗,以致太平”。又如宋代司马光认为:“教化国家之急务也,而俗吏慢之。风俗天下之大事也,而庸君忽之。夫惟明智君子,深识长虑,然后知其为益之大而收功之远也。”明太祖也深谙教化之于风俗移易的重要性,洪武二十四年七月他到谨身殿看《大学》时对大臣们说:“治道必本于教化,民俗之善恶,教化之得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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