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中国”作为国家名称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

2018-01-22 19:17: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兴涛 责任编辑:田小介 字号:T|T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清末新政时期,不仅日常习惯,而且清朝官方颁布的正式条例、国家章程和重大法规方面,以“中国”作为国名自称的做法,更为流行并且相当正式。如1903年底和1904年初清朝学部颁布、标志教育近代化转型的重大法规《奏订学堂章程》里,就随处可见以“中国”作为现代国名的自觉称谓,反而较少使用“大清”字样,有时需要用“大清”时,也往往称之为“本朝”。在这部极为重要的教育法规里,不仅诸如“中国文学”“中国历史”和“中国地理”等成为各级学校正规的课程名称,而且“中国文学门”和“中国史学门”等还成为文科大学的学科门类名称,“中国历史”(或直接称为“中国史”)课程要求讲授的内容,均包括有史以来中国各民族建立的全部朝代的历史。如其中的《高等小学堂章程》就规定,“中国历史”课“其要义在陈述黄帝尧舜以来历朝治乱兴衰大略,俾知古今世界之变迁”。至于有关“大清”的历史课,则名之为“中国本朝史”。

  清末时,作为教科书用的各种以“中国历史”命名的著作已纷纷涌现,这也是同“中国”作为现代国名的习惯使用相伴随的历史现象。像得到清朝学部审订推广、供中学堂和师范学堂使用的汪荣宝著《中国历史教科书》(原初名为“本朝史讲义”),以及陈庆年编、同样得到学部审定通行的《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等,都是如此,它们体现了清末朝廷的意志。如前者一开篇即写道:“本朝史者,中国史之一部,即全史中之最近世史也。中国之建邦远在五千年以前,有世界最长之历史,又其文化为古来东洋诸国之冠。”这类以“中国”为名,包括各民族主导中国历史内容的通史书写,意义重大。它们是伴随国家现代政治自觉和文化自觉的史学运动之有机组成部分,是史学参与其清末新政和“中国”国家再造运动的自觉行为。

  与新的“中国历史”书写相伴随的,则是以汉语作为“共通语”的“国语”运动之发轫。《高等小学堂章程》“中国文学”课程就规定小学生“必使习通行之官话,期于全国语言统一,民志因以团结”。1909年,东三省蒙务局协领荣德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最新国文教科书》为底本,译成《满蒙汉合璧教科书》,供蒙人学习汉语汉文之用,并由东三省总督锡良奏请朝廷批准发行。其第23课概说“中国”时,就以三种文字呼吁:“吾既为中国人,安可不爱中国乎?”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1906年,沈家本和伍廷芳等奉令修订刑法和诉讼法草案,其中凡涉及中外国际交涉部分,均称本国为“中国”,本国人为“中国人”“中国人民”和“中国臣民”等(可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并清单》等,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大清新法令》(1901—1911),第1卷,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66—471页;第531—537页)。更值得关注的是,1909年,正在尝试“预备立宪”的清廷,通过了《大清国籍条例》,该法除了标题之外,整个正文中都没有一个“大清”,而全被“中国”和“中国人”所取代。如它的第一章“固有籍”就规定:“第一条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以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为筹备预备立宪、要求学部完成编写并审定发行了《国民必读课本》,其中也以“中国”作为国名,声称“中国居于亚细亚之东部,土地最广(约占亚洲三分之一),人口最多(约四万万五千万)……”

  在笔者看来,像《大清国籍条例》这样的近代新式法律之颁布和清末新政中其他一系列国家法令、政令、国颁教材中对“中国”国名正式而普遍的使用,再加上国际条约中的广泛使用和承认,可以说已基本奠定了“中国”作为现代国家名称的合法性,也奠定了包含汉满蒙回藏等各族人民在内的“中国人”作为现代国民身份认同的政治基础。清代是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民族大规模碰撞与空前融合的时期,也是中国与当时主导“现代世界体系”的西方列强直接接触、冲突并深受其影响的时代。正是在这一历史阶段,尤其是该阶段的后期,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开启了从传统向现代的初步转型。

  (作者:黄兴涛,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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