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中国”作为国家名称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

2018-01-22 11:14:38 来源:光明网 作者:黄兴涛 责任编辑:黄伟佳 字号:T|T

  在当时通行的汉语词汇中,作为人们熟知的国名,唯有“中国”或“中华”具有可与China(Chinese Empire)、Chine、Cina等古今相续之内容相互对应的历史纵深。各具体王朝之名如汉、唐、明、清等,均无一能够胜任。事实上,明清以降的中西历史上,可以说China、Chine、Cina 等与“中国”或“中华”的国名之间,具有某种相互对应、规约、彼此互动的特性。无论中国是改朝换代还是建立民国,西方都仍习惯保持不变地称之为China、Chine、Cina,与此同时,“中国”或“中华”的贯通性国名,在国际舞台沿用并实现其一定程度的意义转换,最终成为通用的现代国家名称。

  正如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康熙时代开始,“中国”作为与“大清”同义且更为西方人所熟悉的延续性国名开始进入近代国际条约(如《尼布楚条约》)。尤其是清中叶以后,“中国”或“中华”作为与“大清国”含义相同并可互换的另一个主权国家国名,更是直接与China等词对应,与西方列国在表面对等的主权条约国意义上使用,并得到各种国际条约的中外对照本之习惯性运用与“承认”。如1842年中英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宁(南京)条约”的汉文文本中,就是“中国”和“大清”混用不分的;中法“黄埔条约”亦然。而中美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望厦条约”的汉文文本开头称清朝为“中华大清国”,结尾签字处则注明“大合众国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盛”。十余年后的中美“天津条约”里,也称清朝为“中华大清国”,称大清皇帝为“中华大皇帝”。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最主要的西方强国在与中国签署条约的本国文字条约文本中,有时干脆就直接将“大清”二字译成China。如前面提到的中英“南京条约”的英文本里,大清皇帝的对应词就写作Emperor of China;大清国也直接写作Chinese Empire。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再以1868年《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又称“蒲安臣条约”)中首次涉及中外“国籍”问题的条款文字,来进一步加以说明,因为现代“国籍”问题通常都与“国名”称谓紧密相关。该条约汉文版的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为是。”为了显示其有别于其他西方列强,美国还在条约第八条中特别表示:“凡无故干预代谋别国内治之事,美国向不以为然。至于中国之内治,美国声明并无干预之权及催问之意……总由中国皇帝自主酌度办理。”该条约的英文版,无论是“大清大皇帝”还是“中国大皇帝”,一律都译成Emperor of China,完全不加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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