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广州经常“火烧连营” 民间救火队曾担任重要角色

2018-01-03 12:10:23 来源:人民网 作者:吴 青 责任编辑:黄伟佳 字号:T|T

  三、受制于官方的义勇消防队

  1929年4月27日,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扩充消防组织大纲》,规定“火灾消防组织应直辖于市县公安局,其由自治团体组织者应特别奖励,但须受市县公安局之监督指挥”,正式赋予官方消防机构对民办消防组织的监督指挥权。

  此后,官办消防机构对民办消防组织的控制更逐步加强。一方面,广州消防总所按其颁布的《管理民办消防队规则》,要求民办消防队在平时训练及救火过程中皆要服从其指挥,并明确划分各民办消防队的责任地段。另一方面,由慈善救火会、公安局、社会局各派两人组成一个“整理委员会”,对慈善救火会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情况进行清查整理。

  1935年1月25日,公安局又于提出慈善救火会存在“办理不善、成绩太低、徒耗市民捐输”,“强行捐款”,“每向灾场店户索酬”,(队兵)“素乏训练、管理无方、屡在市内滋生事端”,“闲员多于消防人员,杂支多于消防饷项”等问题,将该会撤销,由消防总所接管并改编为第五分所,经费改由公安局全额支给。

  1945年10月,广州市消防总队决定组建各区义勇消防委员会,将原来撤销的慈善救火会属下的民间救火队改编为各区的义勇消防队,向其拨付部分消防设备,并派员负责指导和训练。在官方的大力推动下,至1947年底,太平、惠福等19个区都成立了义勇消防队,共有368名队员,拥有27600余尺帆布水喉、22辆小型灭火机。

  这时的义勇消防队,在经费、人员等方面均受消防总队控制,义勇消防委员会也没有自主权,与早前由市民自行组建并管理的民间消防组织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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