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一词在中国古代的使用

2017-11-26 09:51:07 来源:光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韩非子》论证了通过“法”与“术”、刑赏分明而治,达到政理之“势”的必要性,也彰显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治理”一词在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尧舜时期就有治世的思考。《商君书·修权》有“公私之交,存亡之本”,指出尧舜治理的核心价值即天下为公,正因为如此才能够建功立业,为天下人所拥戴。但其治理并不以耕种为重心,而是强调对于自然环境的适应和改善,提出了以疏导的方法治理黄河的主张。这是在自然经济下最早出现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治理理念。公元前2025年夏启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出现“奉天罚罪”的习惯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直至西周时期,习惯法中皆有治安管理的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治理”一词

  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治理”一词,诸子百家将其用于治国、理政、平天下抱负的抒发。儒家强调“仁政”、“德礼教化”,《孟子》有述“君施教以治理之”,将德礼教化确立为最为基本的治理方式;《荀子·君道》记载:“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进一步将明公义、达公道作为治理秩序建构的根本价值追求,形成了儒家特有的治理文化。而道家则将“无为而治”、“道法自然”作为治理的准则。《老子注·五章》指出,“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才是最好的治理状态,反之,如果一味地追求“有恩有为”,通过人力的作为施加于万物,那么,万物的真实禀性就丧失了,这些物本身也就不存在了。这种由“无为”达至“无不为”之道,将清静无为,不与民争的崇高境界,确立为基本的治理模式。与之相区别,法家的治理更为推崇法律化的路径,宣扬“以法治国”、“废私立公”。《韩非子》有述“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论证了通过“法”与“术”、刑赏分明而治,达到政理之“势”的必要性,也彰显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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