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解体的民族推手:压制主体民族引发愤怒

2016-08-10 13:43:31 来源:环球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朝画西施 字号:T|T

  靠行政命令难以为继

  苏联的宪法与事实存在很大的矛盾,随着斯大林体制模式的形成,苏联实际上变成了单一制国家,但在宪法上却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除了军队和外交机构外的所有设置。1924、1936、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权利,但没有具体细则,苏共实际上只是做做样子,根本没打算实行。但是,既然宪法规定了各民族国家有退出联盟的“自由”,这就为民族地区脱离联盟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当各民族国家纷纷宣布独立于苏联之时,许多人认为他们这样做并没有违背苏联宪法。戈尔巴乔夫也不敢放弃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在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民族独立运动发展之时,他强调的仍是要遵循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这当然无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实际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当时必须有这方面的规定,否则很难建立起联盟。几十年过去后,苏联早已宣称自己实现了民族平等,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就应该在宪法中强调国家的统一性,而不是分立的自由。苏联的实践表明,民族自决权被用于一国国内,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统一。

  苏维埃联盟能够维系70年,依靠的主要手段是苏联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即强大的行政命令体制。苏共并没有用共同的经济利益、共同的经济空间把各民族紧密联系在一起。苏联长期排斥市场经济,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人为地在全国搞劳动分工,常常违反经济发展规律,如乌兹别克生产棉花,自己却不能生产棉布;土库曼斯坦产天然气,这里90%的居民用不上天然气;哈萨克斯坦是畜牧业基地,肉的供应却很紧张。中央迫使中亚国家向单一经济发展,把哈萨克斯坦适宜种棉花的土地划给乌兹别克,又把乌兹别克适宜种粮食的土地划给哈萨克斯坦,把乌兹别克适宜放牧的土地划给塔吉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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