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提案

作者:张晓鸽 来源:京华时报 2016-03-12 1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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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为什么要对家庭教育立法?

  立法确认家庭教育法律地位

  张静表示,在调研中他们发现,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愿望十分强烈,但现有家庭教育服务资源匮乏,监督管理也不规范。

  在张静看来,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具有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由于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危害儿童生存发展甚至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律层面对没有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家庭教育中政府的主导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责任缺失现象较为普遍,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全国妇联就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的公众调查数据显示,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强烈,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张静说,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我们亟待通过专门法规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义务。

  3 家庭教育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家庭教育法应坚持儿童优先

  在张静看来,通过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已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实施策略。我国重庆、贵州、辽宁省鞍山市妇联目前已将推动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当地人大立法计划,江西、天津、吉林等地也启动立法调研工作。

  全国妇联的提案建议,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应坚持儿童优先与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教育的界定,家庭

  教育的基本原则,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及法律责任。应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家庭困难儿童等,规定特别措施,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支持和服务。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本条例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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