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李明蓉表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且每月不少于八小时。 “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执行随意性和差别性大,且往往流于形式,矫正效果不佳。”李明蓉委员表示。因此,她建议将社会服务(社区服务或者公益劳动)明确为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由法院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统一制作社会服务令一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规定法院直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等项目,统一制作社会服务令一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二、法院首先应当考虑罪犯自身的情况,考察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劳动能力、劳动态度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者,如老人、残疾,或者好吃懒做的人,不能适用,否则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且无法达到预期的教育改造效果。其次,法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进行社区调查,并提出可供该对象执行社会服务令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信息,然后,根据罪犯的罪行及其他表现,参考社区调查报告决定下发社会服务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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