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发“保全令”禁污染 裁定涉诉企业暂停生产

2017-08-19 21:13:5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天淇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北京市法院首次就环境污染案采取了行为保全措施。昨天,市四中院在审理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法院在厂区现场实施了行为保全。

  今年6月29日,市四中院依法受理了市四分检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喷漆作业产生废气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属于新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案件后,市四中院及时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并到多彩公司生产基地现场勘验情况。

  据起诉书指控,去年12月9日,大兴区环境保护监察支队出具《环境保护监察意见书》认定多彩公司存在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焊接产生的焊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等环境违法问题。同日,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作出查封生产设备、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此后,市四分检分别于今年3月30日、5月3日到多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多彩公司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7月31日,四中院办案法官专门到多彩公司在本市大兴区某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多彩公司已经停止生产,设备被移至车间外。

  合议庭认为,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点。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预防,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制止,以实现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根据已经提交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多彩公司的生产活动具有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该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但仍然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其曾经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存在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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