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7-08-16 09:52:39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肖杨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8月15日,西安市制定出台了《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和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要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同时,监察机关对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适用于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办法》规定,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出现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等10种情形的;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有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不符合提交会议审议条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提会审议等3种情形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有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准备工作等6种情形的,其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出现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确认,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等3种情形的,监察机关应当追究相关重大行政参与者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出申诉。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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