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制定出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

2017-08-16 09:28:35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何清平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明晰实践路径 规范操作流程

我市制定出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日前,我市制定出台《重庆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路径、转化要求,为全市进一步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提供制度遵循。

明确责任 突出重点

2015年9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式提出,经过不断实践提炼,其概念、精神、内容先后全面融入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

《办法》用专章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责任,确保党组织书记扛起第一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明确了每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相应措施及具体操作方式,为各级各部门准确理解、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供支撑。

实践中,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是重点,更是难点。我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在出台《办法》的基础上,同步制定《重庆市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采取“办法+规程”模式,强化实践和操作性。

其中,《办法》通过“正负”两张清单明确了“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禁止情形,明确指出不得以“第一种形态”代替组织调整、重大职务调整和立案审查,不得借机通风报信,不得传播、泄露有保密要求的内容。《规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规范了程序,细化了谈话主体、谈话适用情形、谈话程序和谈话要求,为党组织多动“婆婆嘴”提供依据。

相关推荐


聚焦县域 关注民生
扫码关注郡县联播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