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子女公积金可支持父母贷款购房

2017-06-21 22:22:05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窦延文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日通过其门户网站全文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介绍,本次修订是对现有贷款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修订和补充,其中首次明确人才住房纳入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

  子女公积金可支持父母贷款购房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积金是住房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持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解决人才对住房后顾之忧的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拟从政策性金融方面对提高人才住房消费水平提供支持。此次修订,拟在新规定中明确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的同时,将人才住房也明确纳入公积金贷款的支持范围。

  据了解,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尤其是家庭成员间的扶持,深圳公积金贷款制度施行之初就推出了“代际扶持”制度。父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共享给子女使用,使子女在较短时间内就可以积累更多的账户余额,提前申请到较高的贷款额度,同时将父母的账户余额发挥到最大。不仅如此,职工本人的账户余额如果已经满足了购房需求,父母的账户余额还可以直接冲抵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为子女减轻还贷压力,这样从贷中和贷后两个层面考虑了代际之间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联通,将公积金贷款作用发挥到最大。

  为进一步完善该项机制,体现家庭代际成员间的互动扶持,此次修订,拟在原规定父母支持子女的基础上,将子女支持父母也予以纳入,子女可以支持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为父母偿还公积金贷款。

  取消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规定

  据介绍,现行贷款规定中明确,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时,职工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为让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共同申请人选择更加自主灵活,此次修订,拟取消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规定,修改为配偶可自愿选择成为共同申请人,如此一来,当职工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不会因曾为共同申请人使得自己的贷款资格受到限制。而且,对于不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配偶,也不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出现,这样就不会对职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造成影响,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另外,新规拟增加子女可为共同申请人的表述,进一步扩大共同申请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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