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明确22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2017-03-23 19:43:28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汤龙 边晗 责任编辑:李煦 字号:T|T

  经营服装干洗店和汽车维修店未设异味处理设施,最高可罚2万元;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监测数据,最高可罚20万元;逃避监管偷排大气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元。3月22日,沈阳市环保局公示“沈阳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订版)”,明确了22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最大处罚力度达到100万元。

  环境违法行为中,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沈阳市将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采用开启旁路、私设烟道等偷排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且超标的,属于情节严重,处罚为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都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影响周边环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周边环境同时造成信访投诉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且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的,属于情节严重,处罚为责令恢复原状,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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