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部分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

2017-01-11 15:30:41 来源:央广网 作者:朱永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记者从海南高院了解到,1月1日起海南部分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此次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的法院为我省已设置或拟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具体包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法院、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上述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具体受案范围为——民事案件:大气污染纠纷、水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放射性污染纠纷、土壤污染纠纷、电子废物污染纠纷、固体废物污染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探矿权、采矿权等资源类合同、侵权纠纷案件,近海海洋环境纠纷案件,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案件:因不服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法规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因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等资源类行政案件,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案件,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案件(1)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中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废物罪案件。(2)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具体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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