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金融产品遭受损失找谁赔? 金融产品提供方要做到卖者尽责

2019-08-25 09:00: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程婕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后高法将工作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会代表讨论时提出的问题以及在调研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归纳整理成《会议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到8月25日。

  据介绍,整理《会议纪要》的主要目的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说理论证时的参考,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司法公信力,稳定当事人、法律工作者及社会的预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这份《会议纪要》列明六条司法裁判指引,明确了索赔对象、举证责任、损失数额计算、免责事由等关键内容。

  买卖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会议认为,在审理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权益类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文化,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消费者遭受损失后找谁赔?

  可请求发行人和销售者承担责任

  现在很多结构复杂的高收益理财产品由银行、基金、券商或互金平台代为销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并不清楚到底该找谁讨说法。

  《会议纪要》73条规定,如果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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