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兰微33亿收购现内幕交易窝案 交易对手董事长现身

2018-07-11 16:23:41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风华 字号:T|T

  以上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胡铁刚时任士兰微职工监事、混合信号技术部部门经理,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士兰微股票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依法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胡铁刚时任士兰微职工监事,在六个月内使用“丁某国”账户频繁买卖士兰微股票,上述交易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1.对胡铁刚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没收违法所得222,451.56元,并处以667,354.68元罚款;

  2.对胡铁刚两次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8年7月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2号

  当事人:潘敏智,男,1945年9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潘敏智内幕交易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潘敏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敏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无线电)有多年业务往来,且乐山无线电为士兰微优质客户。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敏智和整个管理团队长期以来有上市愿望,但因历史遗留问题上市推进不力。潘敏智因整个管理团队年事渐高,希望通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实现上市,达到乐山无线电持续良好运营的目的。基于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之间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潘敏智比较信任和倾向选择与士兰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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