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条码支付要有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不得变相用于理财等

2017-12-28 09:21:09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张鑫 责任编辑:欧阳珏 字号:T|T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

  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严格遵守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评级、交易风险监测等基本规定。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履行本地化经营、商户定期巡检责任;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强化对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管理和交易监测,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合作的,应明确外包服务机构定位,加强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条码支付业务,应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将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纳入协会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对条码支付外包服务机构,一并纳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体系管理。对被实名举报涉嫌违法违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公布)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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