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得直接进行债转股 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

2016-10-12 14:03:27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安子寒 责任编辑:慕荣佳墨 字号:T|T

  中国小康网讯 综合报道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银行债转股做出明确指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不能直接进行债转股的根源,不在于市场逻辑,而在于经济民主甚至社会民主原则。限制银行直接操作债转股,意味着多了一道银行债权对外转让的法律程序。同时,受让银行债权并实施债转股的有权主体的范围,是影响银行债转股市场化发展程度的一个因素。

  同时,《意见》指出,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从目前的条件看,商业银行债转股实际上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对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流动性有不同的影响:第一种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收购银行贷款,再由第三方实施转股。这种方式下,商业银行的贷款直接转化为现金,流动性变得更好。第二种方式是商业银行通过自己的特殊目的机构进行债转股,商业银行的贷款转为特殊目的机构持有的股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在本质上不会马上趋好。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对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而言都是有利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都会变得更加好看一些,对于资本金的压力会变小。”曹啸告诉记者。(安子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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