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收取滞纳金是“合法的暴利”吗

2016-02-21 10:47:09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董希淼 责任编辑: 字号:T|T

  于是,审判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条文,作为确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依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从标题和引言都不难看出,该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其第一条就强调:“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可见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上限24%,仅仅针对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适用该规定。这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识。以24%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利率上限,应该属于法律(司法解释)适用错误。

  第三,该判决对信用卡滞纳金的调整和否定缺乏法律依据。

  滞纳金作为一个术语,最初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但是在实践中并不限于行政法领域。学界普遍认为,信用卡滞纳金实质上是“违约金”之一种(于腾龙,2012)。众多的法院判决也表明,民事合同中的滞纳金等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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