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在岗7日可领17日加班费 规定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

2021-01-14 08:55:51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小君 字号:T|T

1月14日消息,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13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留京过年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春节7天在岗,可以获得17天的加班费。

  今年春节7天假期(2月11日至2月17日),2月12日、13日、1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15日、16日、1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同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再另外支付的。

  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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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公式: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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