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南充分行遭罚没85万 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售付汇

2020-11-30 16:31:4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小君 字号:T|T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汇检〔2020〕罚字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南充分行违反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售付汇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中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充市中心支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24万元,并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85.24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通过货贸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与分类信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银行应确认资金性质,无法确认的及时与企业核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时,银行应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相一致。

  交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单据、保税核注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B、C 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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