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市场“三无”产品偏多 行业亟待执法部门“亮剑”

2018-03-13 22:32:09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微商交易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不仅增添了监管打击难度,一旦假劣食品、药品掺杂其中,直接会给公众带来危害。微商的另一个特点是这种商业行为是发生在社交平台上的。一旦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谁才是第一责任人?平台应该负起什么责任?潘圆认为经营者肯定是第一责任人,关键是平台要负什么样的责任。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且个体维权成本非常高。他表示应该出台相应规则,比如从事微商有没有登记制度门槛,包括实名制、商品质量登记备案,若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追溯到商家,这是最基本的。此外,随着虚拟网络经济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很多小规模的电商一直没有纳入税收监管,会造成新经济发展的不公平。

  潘圆建议,微信等社交平台是不是可以建立受理监管的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另外,消费者维权不管是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还是其他途径,平台都要借助其技术来调取相关证据协助维权。他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应该进一步明晰责任,提高承担责任的意识。对于放任或不作为的平台,应该有适度的监管和惩罚措施。

  报告中还提到,有一种微商的商业模式更多依靠团队裂变,而非销售终端消费者。而且这种商业模式的经营者显然是仔细研读了打击传销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钻了法律的空子。《天天315》节目也接到过很多消费者爆料,通过朋友圈或者微信群等社交平台成为某品牌洗发水的代理之后,花费几千元甚至几万元囤积的货卖不出去。而且很多参与其中的人都是在家带孩子的妈妈。这种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治吗?

  在邱宝昌看来,对微商的规制已经刻不容缓。原来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都不能适用于现在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和电商分配权利义务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平台有技术,所有交易都会留有痕迹,它是否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它是不是有产品质量的问题,平台都能很清楚的查到。另外,市场监管部门也要介入,不能只让平台掌握数据信息,这样才会更公平合理。在保护好平台商业信息的前提下,应该允许消费者亲自调取交易信息,商品的促销价、底价,以及来源等信息都应该进行公示。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平台和电商也不敢轻易的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现在消费者不清楚对方到底是谁,有的就是一个社交平台账号,而平台和商家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责任很难落实。几年前,大家把它看成一个社交平台,并没有把它纳入到交易平台中去,但是这几年它已经形成一个很庞大的交易网了,所以它应该被纳入到交易平台中去。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