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市场“三无”产品偏多 行业亟待执法部门“亮剑”

2018-03-13 22:32:09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何避免在微商购物造成的权益侵害?北京市消协给出以下建议:一方面购买微商所销售的产品,多留意产品质量,切忌只贪图价格低廉,谨防买到“三无”产品;另一方面对亲友要求转发朋友圈的产品,也应多些核验,帮人是好事,但是产品若是违法违规的,未尝不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再者,即便自己从事微商,对产品质量更要把好关,切忌只追求挣钱,而不顾法律与道德。

  对于北京市消协发布的这份《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表示,报告抓住了消费的痛点,随着微商体量越来越大,在这个时机有针对性地通过调查和详实的数据来引起大家的重视,出台相应的监管和法规,可以对微商有一个有效的监管。潘圆提到,起初微商像星火燎原一般充斥着朋友圈,由于它是通过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进行推销,且多数是熟人之间的推销,很多情况下是没有发票和商品销售证明的,所以后期消费者维权的时候面临许多困难。包括规范电商服务的《电子商务法》中,涉及微商的部分也是很少的。“实际上,对整个法律来讲,立法过程要有一个考察的过程,然后才能比较成熟的制定相关法规。对于相关电子商务的监管,随着时间推移,这两年才逐渐明晰。”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结果持肯定态度,他表示该报告确实在对微商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的一些变化进行规制,特别是商务产品的概念、价格虚高以及在微商市场中存在的虚假宣。

  邱宝昌说,现在的平台追溯到十几、二十几年前称为信息平台,平台可发布新闻、作品等。如果有人主张侵权,平台可利用“避风港原则”,屏蔽侵权内容,平台便可不承担责任。后来发展成有交易的像亚马逊、淘宝、京东等平台,交易平台告知侵权电商的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便可免责,否则承担责任。但这个够不够呢?国家工商总局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对微商是不是一定适用该办法,众说纷纭。社交平台上出现了大量交易,那么社交平台是不是变相的一种交易平台?是不是要负担起交易平台的责任?邱宝昌认为,如果从理想化、可操作性来讲,交易平台中的商家由于整合监管不力而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平台应当先行承担责任。“如果从管理角度来讲,平台是最容易管理电商的,因为它是实名,所有交易它都知道。靠监管部门监管,靠消费者去维权,相当的困难。对于微商出现的虚假、假冒伪劣问题,我们只要把平台这个牛鼻子的责任给管好了,合理的责任做好了,这种情况就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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