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国内首仿陷"鹬蚌相争" 双鹭药业与研发方分歧公开化

2018-01-12 10:10:52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康小君 字号:T|T

  至于2017年12月18日的《补充协议》,双鹭药业披露,卡文迪许向双鹭药业以6800万元转让卡文迪许享有的专利期内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的销售提成权。双方确定,双鹭药业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第一期转让费用后视为权益交割日,与权益相对应的一切权力、权利、责任和义务均由卡文迪许转至双鹭药业。截至目前,上述第一笔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双鹭药业披露,2017年12月22日,卡文迪许方面来电提出,其将与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来双鹭药业,商谈来那度胺销售事宜,主张卡文迪许拥有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的经销权,其依据为《框架协议》中“若两项或单项药品获得生产批件后,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销售该两个或单个项目项下药品的终端年销售金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时,双鹭药业承诺在达到该条件后10日内,按照超过10亿元部分的3%比例提成给卡文迪许”的相关约定。

  此时,距双鹭药业的来那度胺获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拿到合理合法的上市“通行证”,仅过去了20天。

  总经销权归属各有说法

  卡文迪许知情人透露,其与双鹭药业还存在一份《关于奥硝唑注射液与来那度胺项目原合同与<框架协议>及两个品种的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特别约定事项的约定》(以下简称《特别约定》),6800万元转让提成收益一事出现了细节上的变化。

  上述人士介绍,按《特别约定》,收益项目转让费的后续支付情况,需要依据卡文迪许实现双鹭为其设定的全国总经销最低销售业绩而定。也就是说,“全国总经销最低销售业绩”是双方此前收益权转让的付款条件,而这也成为卡文迪许主张总经销权的依据。

  但双鹭药业在公开披露中未提及上述《特别约定》。双鹭药业认为,2017年公司与卡文迪许签署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协议,未明确约定卡文迪许有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经销权,也不存在暗示其有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经销权的情形;《框架协议》中关于销售数额超额部分的提成和出现竞争批件支付款变化约定,并非双鹭药业授予卡文迪许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经销权。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