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如何组建运行? 由人大产生并受其监督

2018-03-13 09:12: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小兑 字号:T|T

  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解释说: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法律明确监察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而非公职人员所在的“机关”,也就是说,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释疑3】

  可采取冻结查封等12项调查措施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等三地试点开始,监察委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权限,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如何规范监察权力?二审稿设置了多个条款。

  以取代“两规”的“留置”为例,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同时提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此外,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二审稿增加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审稿还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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